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日間部系學會章程
103年5月8日經日間部系學會102學年第2學期第1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學會設置及輔導辦法,成立「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日間部系學會」(亦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成立之宗旨「培養學生互助合作之精神,提升學術風氣,推展學會會務,凝聚學生之向心力」。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書畫藝術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書畫藝術學系日間部在校肄業學生均為當然會員。
第三章 權力及義務
第五條 權力:
(1)凡本會會員有行使選舉、罷免之權力。
(2)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力。
第六條 義務:
(1)遵守本章程。
(2)繳納會費。
(3)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4)參與會員大會。
(5)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 如有違反權力及義務時之懲戒參看第十章「獎懲」。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最少應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如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得擇日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最少需召開二次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選舉、罷免會長。
(2)決議學會章程之修改案。
(3)制定各項決議案。
第十一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五章 理監事會
第十二條 理監事會為本會決策及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理監事由每班選出二名,不含學會幹部,理監事長由會長擔任。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之,理監事會議主席由副會長擔任。
第十四條 各班班長、前任會長及現任會長為當然理監事。
第十五條 理監事會議之召開由理監事長召集之。或經理監事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正式及臨時理監事會議出席人數未達二分之一,得擇日再召開。
第十六條 理監事會之決議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通過。
第十七條 理監事之職權:
(1)對不適任之學會幹部提出罷免建議案,由會員大會裁決之。
(2)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案及結算案。
(3)可對學會之決議案提出糾正,理監事會須提出修正案或原案,但若經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議,得廢除該案。
(4)各理監事會會員應遵守開會時間,如超過開會時間十五分鐘且達法定人數則會議即可召開。
第六章 會長
第十八條 學會會長為學會領導人,對理監事及會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書畫藝術學系學會,並執行推動會務。
第十九條 學會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會長選舉資格:除應屆畢業生外,新學年之二、三年級會員均可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會長選舉辦法:
(1 )採自由登記制。若僅一人或無人登記,則由無人登記之該班至少推薦一名以上。
(2) 由理監事會議視現況推薦後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會長選舉程序:
(1)每學年第二學期中之會員大會為下屆會長選舉日。
(2)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以絕對多數當選之。
(3)最後一次會員大會為正式交接日。
第二十三條 會長罷免辦法:
(1)經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含)連署,得召開臨時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乃告成立。
(2)由理監事會四分三以上通過提出會長罷免建議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乃告成立。
第七章 學會幹部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之幹部組織為責任內閣制,為本會執行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會長下設:副會長、文書、總務、服務、活動、海宣、美編、公關、攝影、資媒、國際交流事物等股,股長一人,股員若干人。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大學組織規程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取系學會會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1)會員每學期應繳之會費。
(2)學校或有關單位之補助。
第二十八條 收費與管理
(1)會費之收取標準額度,由每學期接任系學會之學會班擬定經費預算表,於理監事會議提出審議,後經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表決通過後實施收費。
(2)如活動需額外收費,可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通過增加預算 。需額外增收費用,須由學會班提出擬增加經費之必要性說明與金額,並經理監事會議審議,再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退費
(1)凡轉學、休學或退學者,憑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可辦理退費,並於二週內辦理完畢,逾期不接受退費辦理。
(2)退費之期限與金額,每學期開學日起六週內辦理退費,退還會費三分之二;第七週起第十二週內辦理退費,退還會費三分之一;逾第十三週以上者則不予退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會章程發生疑義時,由理監事會議解釋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需由會員大會通過,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條文,經三讀無異後,使正式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系主任同意並經學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及本校學生獎勵及懲處辦法第四、六條規定,訂定本獎懲條例。
第三十四條 為給予學會幹部及實際參與活動之人員實值的鼓勵與要求,特定此條例。
第三十五條 獎懲由理監事會員討論之,並由副會長召集。於活動後檢討會或定期之理監事會提出並討論之。
第三十六條 獎懲得由活動之負責人提出並說明,或由副會長及任一理監事提出並說明之。
第三十七條 獎懲評議會需有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使得成立。
第三十八條 獎懲成立後,得由文書分別繕寫獎勵及懲戒記錄,獎勵記錄送系辦公室呈閱主任後公告之;懲戒記錄送系辦公室後由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審議後公告之。
第三十九條 對獎懲內文有異議者,得出席評議會,並於成立前提出申訴並說明原因,主席可酌情考量,重新投票,或召集第二次評議會討論之。
第四十條 公告後之獎懲,任一會員(含幹部)均需同意。
第四十一條 評議會對獎懲同學須事前公佈,如當事人對獎懲內容有異議者,須於公告後五日內向理監事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