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4日經日間部系學會112學年第1學期第2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學會設置及輔導辦法,成立「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日間部系學會」(亦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成立之宗旨「培養學生互助合作之精神,提升學術風氣,推展學會會務,凝聚學生之向心力」。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書畫藝術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書畫藝術學系日間部在校肄業學生均為當然會員。
第三章 權力及義務
第五條 權力:
(1)凡本會會員有行使選舉、罷免之權力。
(2)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力。
第六條 義務:
(1)遵守本章程。
(2)繳納會員費。
(3)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4)參與會員大會。
(5)其他應盡之義務。
(6)凡報名活動並參加者,需繳納該項活動費。
第七條 如有違反權力及義務時之懲戒參看第十章「獎懲」。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最少需召開二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最少應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如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得擇日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通過。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選舉、罷免會長。
(2)對不適任之學會幹部提出罷免建議案,由會員大會裁決之。
(3)決議學會章程之修改案。
(4)制定各項決議案。
(5)各會員應遵守開會時間,如超過開會時間二十分鐘,且未達法定人數則得擇日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五章 理監事會
第十二條 理監事會為本會決策及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理監事由每班選出二名,不含學會幹部,理監事長由會長擔任。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之,理監事會議主席由副會長擔任。
第十四條 各班班長、前任會長及現任會長為當然理監事。
第十五條 理監事會議之召開由理監事長召集之。或經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正式及臨時理監事會議出席人數未達三分之二,得擇日再召開。
第十六條 理監事會之決議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通過。
第十七條 理監事之職權:
(1)對不適任之學會幹部提出罷免建議案,由會員大會裁決之。
(2)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案及結算案。
(3)可對學會之決議案提出糾正,理監事會須提出修正案或原案,但若經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議,得廢除該案。
(4)各理監事會會員應遵守開會時間,如超過開會時間十五分鐘,且未達法定人數則得擇日召開理監事會議。
第六章 會長
第十八條 學會會長為學會領導人,對理監事及會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書畫藝術學系學會,並執行推動會務。
第十九條 學會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會長選舉資格:除應屆畢業生外,新學年之二、三年級會員均可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會長選舉辦法:
(1 )採自由登記制。若僅一人或無人登記,則由無人登記之該班至少推薦一名以上。
(2) 由理監事會議視現況推薦後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會長選舉程序:
(1)每學年第二學期中之會員大會為下屆會長選舉日。
(2)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以絕對多數當選之。
(3)最後一次會員大會為正式交接日。
第二十三條 會長罷免辦法:
(1)經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含)連署,得召開臨時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乃告成立。
(2)由理監事會四分三以上通過提出會長罷免建議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乃告成立。
第七章 學會幹部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之幹部組織為責任內閣制,為本會執行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會長下設:副會長、文書、總務、服務、活動、海宣、美編、公關、攝影、資媒、國際交流事物等股,股長一人,股員若干人。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大學組織規程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取系學會會員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1)會員每學年應繳之會員費。
(2)學校或有關單位之補助。
第二十八條 收費與管理
1. 會員費
(1)會員費為維持系學會基本運行之費用。
(2)編列預算時不得把活動費納入會員費。
(3)會員費經費用於全日間部系學會繳納會員費之會員,如經費支出不符合全日間部會員則不得使用會員費。
2. 活動費
(1)參加者自行支付該活動之費用。
(2)活動相關費用需於活動前,透過會員大會、系網或相關粉專公告。
(3)如參加活動之會員對於活動費經費支出有疑慮,可向系學會提出審核該活動經費支出明細表。
(4)如活動費支出有剩餘,則務必在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剩餘經費退還給參加活動之會員。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會章程發生疑義時,由理監事會議解釋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需由會員大會通過,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條文,經三讀無異後,使正式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系主任同意並經學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及本校學生獎勵及懲處辦法第四、六條規定,訂定本獎懲條例。
第三十四條 為給予學會幹部及實際參與活動之人員實值的鼓勵與要求,特定此條例。
第三十五條 獎懲由理監事會員討論之,並由副會長召集。於活動後檢討會或定期之理監事會提出並討論之。
第三十六條 獎懲得由活動之負責人提出並說明,或由副會長及任一理監事提出並說明之。
第三十七條 獎懲評議會需有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使得成立。
第三十八條 獎懲成立後,得由文書分別繕寫獎勵及懲戒記錄,獎勵記錄送系辦公室呈閱主任後公告之;懲戒記錄送系辦公室後由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審議後公告之。
第三十九條 對獎懲內文有異議者,得出席評議會,並於成立前提出申訴並說明原因,主席可酌情考量,重新投票,或召集第二次評議會討論之。
第四十條 公告後之獎懲,任一會員(含幹部)均需同意。
第四十一條 評議會對獎懲同學須事前公佈,如當事人對獎懲內容有異議者,須於公告後五日內向理監事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