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賽資格:
1、設籍或出生、就業及就學學校於台中市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獲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狀,三年內不得參加本項活動。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屬實。
(2)曾於國內外展覽或比賽獲獎之作品。
(3)違反本實施辦法任何規定者。
二、徵件主題
1、以台灣各地之文化,人文關懷為思考主軸。
2、以台灣各地之相關人、事、地、物為創作方向。
三、參賽類別及方式
1、類別:
(1)國畫類:墨彩、膠彩。
(2)書法類:
2、方式:
(1)初審收件:108年11月12日至16日止,以8×10吋作品照片寄至萬和美展籌備會,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初審作品恕不退件)
住址:台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56號 財團法人萬和文教基金會
(2)複審收件:繳交原作參與評比(收件日期另函通知)
四、作品規格:
1、國畫類:
墨彩:長、寬以100公分或150公分為限。(以卷軸或裝框,尺寸為尚未裱裝計算,裝框者請勿裝配玻璃)
膠彩:最小不得小於二十號,最大不得大於五十號為原則。(畫框加壓克力、木板)
2、書法類:尺寸同墨彩規格。
五、獎勵方式:
1、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位及優選、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2、各類第一名獎金叁萬元,第二名獎金貳萬元,第三名獎金壹萬元,優選陸千元,(以上皆含稅)獎狀壹紙,入選頒發入選證書及紀念品乙份。
3、收藏獎:當屆參賽作品評選出之優秀作品,決選一件由主辦單位視經費及作品程度,決定典藏與否。典藏獎金五萬元,紀念獎牌一面。(參賽者於送件時,務必在複審送件表格填寫是、否願意參加典藏評選)
六、評審會議:
由本會敦聘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舉行初、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七、附則:
1、參賽類別:只能擇一參加
2、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之權利。
3、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有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損壞時,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4、卸展日起一個月內未領回參賽作品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5、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或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展覽之徵件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參賽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之獎金、獎狀予以追回。
6、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佈之
附件檔案:第12屆萬和美展徵件簡章、第12屆萬和美展個人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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