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12 月 9 日經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2 年 1 月 31 日經本校 112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招生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已入場應試者,於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後,始得繳卷出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各學系(所)專業術科測驗如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辦理。

三、 考生於每節應試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效身分證件正本(有效身分證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護照或健保卡),筆試時並應將准考證置於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未帶准考證不得入場,惟經監試人員核對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或未依規定向各考區試務辦公室辦理補發者,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但以一次為限。

如有准考證而未攜帶上述列舉之有效身分證件正本者,應由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先准予應試,並扣減該科成績二分。考生並應於二個工作日內親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辦理驗證手續,未辦理驗證手續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四、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准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試卷、試題之考試科目是否與應考科目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且於每節考試開始後二十分鐘以內,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或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如於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 除另有規定外,各科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書寫,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至零分為限。

六、 考生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不得使用任何具有程式化功能之計算器、電子字典、電子通訊設備或其他無關物品,所有物品均應依監試人員指示放置於臨時置物區,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生攜帶(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或所有物品之計時鬧鈴、聲響功能須關閉,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事先報備並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試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八、 考生應在試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並保持試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撕去或篡改試卷上之座位號碼、拆閱試卷彌封,亦不得污損卷面條碼或將試卷污損、破壞,或在試卷內外書寫與試題解答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交換試卷;亦不得以暗號示人答案、便利他人窺視答案。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即請其出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一、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如仍繼續作答,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該科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考生不得將試題、試卷攜出場外,亦不得將試題或答案書寫於准考證或其他物品上攜出場外,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變造證件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五、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六、 考生之試卷或答案卡若有遺失,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十八、 參加本校入學考試之考生,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送原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九、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不當意圖之行為者或影響考試公平、試場秩序、考生權益之事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送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